2007年8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挪资金玩彩票 玩出刑罚三年
楼书杰

  近日,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柴海明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  2003年8月至2006年6月,宁波人柴海明在担任上海晋韵钢铁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副经理、业务员期间,利用其负责公司生铁销售和货款回收职务上的便利,分别从奉化市东海铸造厂王某处、宁波中菲物资经营部朱某处、宁波江北顺和物资经营部戴某处、鄞州云龙五金铸造厂王某处、鄞州东吴军江金属熔炼铸造厂赵某处、舟山市定海区大象铸件厂李某处收取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48301.4元,其中5万元柴海明用来看病,10万元用来购买彩票,15万元用来赌博。最终被公司发现而报警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柴海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的资金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。鉴于其有自首情节,并和公司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,也用一定的资产作了抵押,取得了公司一定的谅解等事实,作出上述判决。